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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43 條
選手於競賽中認有爭議時,應立即向裁判人員提出爭議處理。競賽結束後
提出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選手於競賽中認為有爭議或影響公平情事發生時,應立即向裁判人員提出爭議處理。
競賽結束後提出者,因無法還原現場,故不再受理爭議處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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