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本法所定之處罰,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
第四十一條所定罰鍰及第四十二條之處分,均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