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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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勞工保險為綜合保險,包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事
故申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認定非屬職業傷病時,係依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規定
發給保險給付,先予敘明。
二、考量本法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單獨立法,為避免被保險人、受
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本保險給付,經保險人認定非屬職業傷病而不予給付
時,就同一事故須另行提出勞工保險給付之申請,造成程序繁瑣不便,或因被保
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不諳法令規定,誤認不得申請勞工保險給付,致
影響給付權益,爰定明於本法施行後,於前開情形,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
葬費之人得以書面同意,就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提出申請。另被保險人
如不具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保險人即無從改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審查
,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