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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43 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審查保險事
故非屬職業傷病所致者,申請人得以書面同意,就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
例規定提出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現行勞工保險為綜合保險,包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事
    故申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認定非屬職業傷病時,係依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規定
    發給保險給付,先予敘明。
二、考量本法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單獨立法,為避免被保險人、受
    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本保險給付,經保險人認定非屬職業傷病而不予給付
    時,就同一事故須另行提出勞工保險給付之申請,造成程序繁瑣不便,或因被保
    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不諳法令規定,誤認不得申請勞工保險給付,致
    影響給付權益,爰定明於本法施行後,於前開情形,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
    葬費之人得以書面同意,就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提出申請。另被保險人
    如不具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保險人即無從改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審查
    ,併予敘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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