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3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4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認可醫療機構職業傷病整合服務情形,得辦理認可醫療機
構聯繫會議;認可醫療機構並應派員出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為利各認可醫療機構相互交流學習,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就認可醫療機構職業傷病整合
服務情形,得辦理認可醫療機構聯繫會議,認可醫療機構並應派員出席,以精進各認
可醫療機構之服務品質與績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