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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43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
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得予免
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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