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44 條
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
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
點二五公尺以上。但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之間距為零點零五公尺以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過捲預防裝置之調整。
二、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作動間隔應保持○‧二五公尺以上。直動式者應保持○‧
    ○五公尺以上,起重桿捲上時,如過捲,將使鋼索斷裂,有滑車與頂端槽輪等
    相碰,將使機械損傷,為防止過捲動作,應設過捲預防裝置,此裝置應與槽輪等
    保持一定距離以上,方能在捲上速度下,有充分時間動作。
三、添註標示或警報裝置,於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九十一條已有規定,無庸重複
    予以刪除。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七十一條移列。並文字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二五修正為零點二五,○‧○五修正為零點零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