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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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過捲預防裝置之調整。
二、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作動間隔應保持○‧二五公尺以上。直動式者應保持○‧
○五公尺以上,起重桿捲上時,如過捲,將使鋼索斷裂,有滑車與頂端槽輪等
相碰,將使機械損傷,為防止過捲動作,應設過捲預防裝置,此裝置應與槽輪等
保持一定距離以上,方能在捲上速度下,有充分時間動作。
三、添註標示或警報裝置,於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九十一條已有規定,無庸重複
予以刪除。
-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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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七十一條移列。並文字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二五修正為零點二五,○‧○五修正為零點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