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之一作業時,應將石綿等加以濕潤。但濕潤石綿等有 顯著困難者,不在此限。 一、石綿等之截斷、鑽孔或研磨等作業。 二、塗敷、注入或襯貼有石綿等之物之破碎、解體等作業。 三、將粉狀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之作業。 四、粉狀石綿等之混合作業。 雇主應於前項作業場所設置收容石綿等之切屑所必要之有蓋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