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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4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之一作業時,應將石綿等加以濕潤。但濕潤石綿等有
顯著困難者,不在此限。
一、石綿等之截斷、鑽孔或研磨等作業。
二、塗敷、注入或襯貼有石綿等之物之破碎、解體等作業。
三、將粉狀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之作業。
四、粉狀石綿等之混合作業。
雇主應於前項作業場所設置收容石綿等之切屑所必要之有蓋容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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