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營造工程之模板支撐架,應每週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 一、架材之損傷、安裝狀況。 二、支柱等之固定部分、接觸部分及搭接重疊部分之鬆弛狀況。 三、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四、基腳(礎)之沉陷及滑動狀況。 五、斜撐材、水平繫條等補強材之狀況。 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亦應 實施前項檢查。
一、將現行條文第四十四條分開為二項以符合體例。 二、增列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及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亦應實施檢查,並酌予文字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