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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44 條
使用確動式離合器之機械衝床,其每分鐘行程數超過一百五十或壓力能力
超過一百五十噸者,不得置有快速停止機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每分鐘行程數超過一百五十,或壓力能力超過一百五十噸,具有確動式離合器之
    機械衝床,禁止安裝快速停止機構,乃因裝設快速停止機構,所需承受力量太大
    ,機構極易受損而失效,且因速度太快,使快速停止機構反應時間過短,反應不
    及亦較不穩定。另設有快速停止機構,會造成操作者警覺性降低,反有升高危險
    性之顧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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