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44 條
營建用升降機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
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營建用升降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
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試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
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