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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英
第 4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聘為題庫命製人員,已遴聘者應予解聘: 一、投資或經營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 二、於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擔任行政或教學工作。 三、違反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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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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