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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44 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文禁止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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