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 一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
一、為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適當緩衝時間及配合實務運作,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修 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 餘第十條之一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