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於第三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