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合決算 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送基金運用局彙整,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單位數、提繳人數、提繳工資統計表。 二、退休金核發統計表。 三、退休金收支會計報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為提昇及強化勞工退休基金運用、管理及監理功能,勞工退休 基金監理會改制為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管理勞工退休基金之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 監理提昇至勞動部,故勞保局依本條例辦理勞工退休金之收支業務相關統計報表,應 按月定期送基金運用局,以利彙整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業務概況,送勞 動部備查,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