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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44 條
雇主對冷凍解體,應將冷凍艙夾層之木板拆除,再拆中層防熱體,(軟木
及玻璃棉)分區(段)拆除,並隨時搬運離船。惟使人下艙前,應將冷凍
艙蓋啟開,並測定艙內有無窒息性可燃性氣體,工作中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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