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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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4 條
熔接部之容許抗拉應力,應取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算得之值乘以熔接接頭效
率所得之值。
前項熔接接頭效率,應取附表四規定之值。
顯示附件圖表
  1. 附表四.DOC
  2. 附表四.PDF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規範熔接部之容許抗拉應力(allowable tensile stress),應取熔接接頭效率(
efficiency of weld joint)如附表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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