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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44 條
因大量解僱爭議提起訴訟者,依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
法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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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有關大量解僱爭議案件,因本會另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為避
免資源重置,爰予以排除。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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