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三小時內,由選手本人,以書面載 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 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提出,逾時提出者,不予受 理,以減少無具體理由及非選手提出異議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