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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44 條
雇主、用人單位或勞工申請本辦法補助、補貼、津貼或獎助之文件、資料
未備齊者,應於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申請案件後,通知雇主、用人單位或勞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之效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