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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本法第七十條所定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辦理認可醫療機構之認可、管理、查核、評鑑及補助費用之審查等工作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之辦理事項,包括認可醫療機構
之管理服務、職業傷病診治服務網絡建置及職業傷病通報之管理等相關執行事項,為
提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認可醫療機構之認可、管理、查核、評鑑及補助之行政效率,
爰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本法第七十條所定財團法人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認可醫療機構之認可、管理、查核、評鑑及補助費用
之審查等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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