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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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44-1 條
雇主對於機械、設備,應依本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實施定期檢查。但
雇主發現有腐蝕、劣化、損傷或堪用性之虞,應實施安全評估,並縮短其
檢查期限。
顯示立法理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