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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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自動檢查管理事項有所遵循依據,事業單位應對於機械
、設備之重點檢查事項,執行定期檢查、作業檢點,及對於機械、設備於初次使
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實施重點檢查,以落實安全衛生自動檢查,減少職業
災害發生,爰規定雇主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機械、設備
,應就規定之項目及不同期程,實施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
三、惟查本會專案檢查經常發現事業單位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經常有腐蝕、劣
化、損傷或不堪使用等情況。為落實自動檢查之實施,爰規定事業單位對於上述
之定期檢查,應實施安全評估及縮短檢查期限,並不局限於法規規定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