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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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44-1 條
雇主對於機械、設備,應依本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實施定期檢查。但
雇主發現有腐蝕、劣化、損傷或堪用性之虞,應實施安全評估,並縮短其
檢查期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自動檢查管理事項有所遵循依據,事業單位應對於機械
    、設備之重點檢查事項,執行定期檢查、作業檢點,及對於機械、設備於初次使
    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實施重點檢查,以落實安全衛生自動檢查,減少職業
    災害發生,爰規定雇主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機械、設備
    ,應就規定之項目及不同期程,實施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
三、惟查本會專案檢查經常發現事業單位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經常有腐蝕、劣
    化、損傷或不堪使用等情況。為落實自動檢查之實施,爰規定事業單位對於上述
    之定期檢查,應實施安全評估及縮短檢查期限,並不局限於法規規定期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