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 於開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裁決決定。但經裁決委員會應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者得延長之,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一、本條新增。 二、為儘速處理裁決申請案件,並確保當事人之權益,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裁決調 查報告作成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裁決決定。 惟為配合實務運作之需,於但書規定得延長之要件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