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加入勞保工人傷殘之補助) 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 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與補助費或撫卹費;其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
為符民主政府體制,故修改官署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