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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45 條
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
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與補助費或撫卹費;其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4 年 12 月 19 日
為符民主政府體制,故修改官署為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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