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定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二 年,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勞工團體、雇主團體、職業災害勞工團體、有關機 關代表及安全衛生學者專家遴聘之。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有關本法第三十五條中央主管機關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之成員及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