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 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 傾斜角為準。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規定傾斜角之限制。 二、起重桿之吊桿起伏,應在規定範圍內,以防止傾斜角超過規定範圍,肇生事故。 傾斜角範圍記載於檢查機構核定之明細表中,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無明細表 ,應依製造者提供之荷重性能表等記載之範圍為準,爰增列但書,以資周延。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七十三條移列。 二、刪除「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