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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45 條
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及減壓艙,應於初次使用前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
查:
一、確認胴體、端板之厚度是否與製造廠所附資料符合。
二、確認安全閥吹洩量是否足夠。
三、各項尺寸、附屬品與附屬裝置是否與容器明細表符合。
四、經實施耐壓試驗無局部性之膨出、伸長或洩漏之缺陷。
五、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現行針對減壓艙,僅規定雇主應實施定期檢查,就初次使用前之檢查尚無規範,為加
強安全管理,爰增列其初次使用前應實施重點檢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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