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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45 條
高壓氣體設備,除配管、泵、壓縮機之部分外,其基礎不得有不均勻沈陷
致使該設備發生有害之變形;儲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或一公噸以上之儲
槽之支柱 (未置支柱之儲槽者為其底座。) 應置於同一基礎,並緊密結合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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