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45 條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營建用升降機之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
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運搬器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一、文字修正,將「吊掛器具」修正為「運搬器具」。
二、升降機之荷重試驗用荷物,係以運搬器具承載、運搬至搬器,無須使用吊掛器具
    ,爰予修正,以符實際。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機」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