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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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45 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為杜絕非法外籍勞工問題及非法媒介,爰作此規定。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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