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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45 條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勞工退休
基金用於非指定之投資運用項目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附加利息歸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明定受委託機構將勞工退休基金非用於指定之投資運用項目時之處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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