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勞工退休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勞工退休金所收退休金、滯納金、罰鍰,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 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及基金運用之收支,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免課稅捐之規定,酌修部分文字。
配合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修正業務收支免課稅捐規定,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