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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5 條
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固定起重機,其操作用開關器,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具有操作人員自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使動作停止之構造。
二、操作用開關器之操作部分為引索構造者,應有防止該引索扭結之措施
    。
三、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該操作用開關器所控制之動作種類及動作方
    向。
四、電纜線不得作為支撐操作用開關器重量之引索。但該電纜線具有足夠
    強度時,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