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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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範碳鋼(carbon steels) 及合金鋼(alloy steels)之熔接部,應實施熔接
後熱處理(post weld heat treatment)。
二、在熔接部有殘留應力時,將在熔接部產生很大應力,故規定在熔接後應實施熱處
理以消除熔接部所生之殘留應力。但依材料種類、熔接部之厚度、熔接部種類、
預熱溫度等,認為殘留應力比較微小者,亦規定為不必實施熔接後熱處理。
三、第一項所稱「無實施熔接後熱處理必要」者,除止漏熔接部、沃斯田鐵系不銹鋼
之熔接部外,其他例如碳鋼熔接部之板厚在三十二毫米以下者、鉻含量未滿百分
之一之低合金鋼熔接部,其板厚在十六毫米以下者等是。
四、第三項所稱「確認以局部加熱方法實施可行」者,例如胴體、管等之圓周接頭或
裝設管台、凸緣等之熔接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