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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45 條
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判人員違
失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或大會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為明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及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判人員違失事項
時,得聘請裁判長、專家或學者組成技術爭議審議小組召開會議處理。處理方式另訂
定行政規則,據以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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