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所需費用由保險人編 列公務預算支應。
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定明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 定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之所需費用來源。 二、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 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又依本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利息之計算 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