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3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第二項之申請書與服務計畫書、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與第三 十條之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及職業醫學證據調查報告書、第二十五條之評估結果、第三 十條之疑似職業病實地訪視報告書及第三十一條之服務成果等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