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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45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
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七日辦
理招募本國勞工。但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連
續刊登二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三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
、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雇主為第一項之招募時,應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事業單位
員工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之。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國
內招募:
一、被看護者具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資格者,依第四十六條規
    定辦理。
二、被看護者具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者,持其身分證明文件依第四
    十七條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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