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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45-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氮氧人工調和混合氣供給氣體時,應參照 附表四之七之相當空氣潛水深度,並依其減壓時程作業,其氧氣濃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四十,且氧分壓不得超過一點四絕對大氣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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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之七人工調和混合氣(氮氣)潛水相當於空氣潛水之深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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