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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6 條
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助企業工會之理事、監事及理事長得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於一定時數內請公
    假辦理會務,以促進企業內勞資關係正常發展,爰明定雇主違反規定不給予公假
    之罰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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