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助企業工會之理事、監事及理事長得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於一定時數內請公 假辦理會務,以促進企業內勞資關係正常發展,爰明定雇主違反規定不給予公假 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