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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46 條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
齡證明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參照民國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批准之國際勞工組織「修正工業工作兒童之僱用年齡
公約」第八條訂定,並明定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證明其年齡之文件,以
利查核。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一、未滿十八歲之人,對勞動法令及自身權益保障事項所知有限,常落入求職陷阱。
    為保護其工作權益,應由法定代理人協助審慎評估其工作是否適齡、適性,協助
    審閱勞動契約內容,並加以篩選與過濾。
二、爰規定雇主僱用未滿十八歲之人者,均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
    文件,以確保法定代理人協助執行把關工作,並便於勞動檢查機關進行查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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