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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46 條
(受領撫卹費之順位) 受領前條之撫卹費者,為工人之妻或夫,無妻或夫者,依左列順序,工人 有遺囑時,依遺囑: 第一、子女。 第一、父母。 第三、孫。 第四、同胞兄弟姊妹。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1)
歷史法條(2)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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