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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46 條
受領前條之撫卹費者,為工人之妻或夫,無妻或夫者,依左列順序,工人
有遺囑時,依遺囑:
第一、子女。
第一、父母。
第三、孫。
第四、同胞兄弟姊妹。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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