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請領失蹤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蹤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 出各該戶籍謄本。 三、災難報告書或其他相關事故證明。 失蹤津貼之受益人及順序,準用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五條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 失蹤津貼之受益人為未成年者,其所具之失蹤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 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失蹤津貼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於請領時應檢附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