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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46 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請領失蹤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蹤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
    出各該戶籍謄本。
三、災難報告書或其他相關事故證明。
失蹤津貼之受益人及順序,準用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五條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
失蹤津貼之受益人為未成年者,其所具之失蹤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
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失蹤津貼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於請領時應檢附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