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本條規定為勞工違法情事之處罰,因情節較輕,且勞工收入有限,故科以較輕之罰鍰 。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次變更為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並增列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予以處罰,其金額亦提高為新臺幣三千元。
條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所引條次或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