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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46 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安全衛生檢查、通知限期
改善或停工之程序,應依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查勞動檢查法已明定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之程序及其結果之處理方
    式,為避免產生競合,爰明定本法有關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通知改善或停工
    等程序,應回歸勞動檢查相關法令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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