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軸承,應有適當之潤滑,運轉中禁止注油。但有 安全注油裝置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