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46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前項起重桿應以銘牌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本條新增,增列起重桿之標示。
二、起重桿之額定荷重應於操作人員等易見處明確標示,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三、起重桿應以銘牌等標示製造者名稱、製造年月日、吊升荷重等事項。
四、參照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七‧一節規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八十六條移列。並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