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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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條文。
二、附表五規定係參照國內潛水業者所用人工調和混合氣(氦、氧)減壓表。
三、查附表四之規定,在水深五七‧九公尺(一九○呎)以上事潛水作業係被禁止,
應供給人工調和混合氣(氦、氧)使用附表五從事潛水作業。
四、比較使用空氣檢壓之附表四與使用人工調和混合氣(氦氧)減壓之附表五之規定
,如在水深三六‧六公尺(一二○呎)潛水一○○分鐘後,如使用附表四實施減
壓程序之總上浮時間為一五○分鐘,若使用附表五實施減壓程序之總上浮時間為
一○‧一分四十秒,可縮短減壓站之停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