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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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營造工程因天災或變更設計等影響工程進行,實務上屢有延長工程期限之需
要,目前依營造作業規範第九點規定,因應工程因故無法如期完成,需延長聘僱
外國人,爰修正取得延長工期證明者,申請延長聘僱外國人之申請期間、人數計
算及聘僱許可期間之規定,爰於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公共工程與民間重
大經建工程延長工期規定。
三、第一項、第二項外國人之延長聘僱許可期限以延長工期期間為限,且其聘僱許可
期間加計延長聘僱許可期間,不得逾三年,爰作第四項規定。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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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修正理由同第四十四條說明,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