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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46 條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
處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為確實掌握雇主依法提撥情形,保險人未通知勞保局者應予處罰,俾利該局督促雇主
落實本制度。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原條文中雖訂定「按月連續處罰」,但未有明訂改善期限,容易形成難以有效督促及
未能彰顯時效之效果,爰修正限期令其改善並應按次處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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