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 處罰。
為確實掌握雇主依法提撥情形,保險人未通知勞保局者應予處罰,俾利該局督促雇主 落實本制度。
原條文中雖訂定「按月連續處罰」,但未有明訂改善期限,容易形成難以有效督促及 未能彰顯時效之效果,爰修正限期令其改善並應按次處罰。